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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公平交易

k8凯发(中国)官方网站天生赢家·一触即发|生驹惠理子|【26线经济法真题考情分 发布时间:2026-02-05 文章来源:凯发k8一触即发集团

  ①答题必须写在由各考点提供的教育部统一格式的业务课答题纸上◈ღ✿,凡写在其他任何非教育部统一格式答题纸上的答题内容一律无效◈ღ✿。②答题纸装订线左侧的考生姓名◈ღ✿、报考专业和考生编号三项内容必须填写完整准确◈ღ✿,错填◈ღ✿、漏填或在指定位置以外地方填写的一律不给分◈ღ✿。

  材料一◈ღ✿: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问题突出◈ღ✿,汽车品牌商向汽车供应商支付款项需170天◈ღ✿,210天甚至更久◈ღ✿。

  材料二◈ღ✿:建设工程常以背对背条款拖欠账款◈ღ✿,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无效的批复》◈ღ✿,自2024年8月27日施行◈ღ✿,背对背付款条款无效◈ღ✿。

  材料三◈ღ✿:《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大型企业等经营者不得滥用自身资金◈ღ✿、技术◈ღ✿、交易渠道◈ღ✿、行业影响力等方面的优势地位◈ღ✿,要求中小企业接受明显不合理的付款期限◈ღ✿、方式◈ღ✿、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ღ✿、工程◈ღ✿、服务等账款◈ღ✿。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滥用自身优势地位的◈ღ✿,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责令限期改正◈ღ✿,逾期不改正的◈ღ✿,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ღ✿;情节严重的◈ღ✿,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ღ✿。

  2.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第二条第三款规定◈ღ✿,从该规定出发◈ღ✿,分析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建构的合理性◈ღ✿,可行性及路径◈ღ✿。

  《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第三款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ღ✿,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ღ✿。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ღ✿,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ღ✿,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ღ✿,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ღ✿。

  《民法典》五百零四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ღ✿,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ღ✿,该代表行为有效◈ღ✿,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ღ✿。

  阐述我国金融法律现状并进行系统性评价◈ღ✿,并谈谈你对“制定金融法”的理解和看法(可以包括合理性◈ღ✿、可行性◈ღ✿、必要性◈ღ✿、如何制定◈ღ✿、主要内容等等)◈ღ✿。

  1.含义◈ღ✿:货币发行在狭义上是指中央银行将本国货币发放到流通领域的行为◈ღ✿,在广义上是指中央银行发行◈ღ✿、投放◈ღ✿、回笼◈ღ✿、保管◈ღ✿、调拨◈ღ✿、销毁货币的活动的总称◈ღ✿。(2分)

  集中指人民币发行权集中于中央政府——国务院◈ღ✿。统一指国家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垄断发行人民币◈ღ✿。除中国人民银行以外的任何地区◈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发行货币和变相货币◈ღ✿,无权动用发行基金向市场投放货币◈ღ✿。

  人民币发行的集中统一◈ღ✿,是我国货币制度的核心只有坚持人民币发行的集中统一管理◈ღ✿,才能巩固人民币在我国的法定货币地位◈ღ✿,国家才能从宏观上有效调控货币投放◈ღ✿,以保证市场上的货币流通量与商品流通量相适应◈ღ✿,从而保证人民币币值稳定和货币的正常流通◈ღ✿。

  货币发行要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要求◈ღ✿,有计划◈ღ✿、有组织地进行◈ღ✿。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根据同一时期国民经济发展状况◈ღ✿,提出货币发行计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ღ✿。贯彻该原则◈ღ✿,可以保证市场物价和币值◈ღ✿、基金稳定◈ღ✿,有利于国际货币政策目标的实现◈ღ✿。

  经济发行(信用发行)主要指人民银行根据国民经济运行实际所需要的货币量◈ღ✿,提出货币发行计划◈ღ✿,以保证市场上的货币流通量与商品流通量相适应◈ღ✿,从而避免用发行人民币的方法弥补财政赤字或缓解财政支出紧张而导致的通货膨胀◈ღ✿,以保持币值和物价的稳定◈ღ✿。要坚持该原则◈ღ✿,就必须杜绝财政发行◈ღ✿。财政发行指用发行货币的方法弥补由于财政收支不平衡引起的财政赤字◈ღ✿。

  政府采购是指政府为了实现公共目的◈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ღ✿,以购买者身份购进货物◈ღ✿、工程和服务的行为◈ღ✿。

  (1)公开招标方式◈ღ✿,这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ღ✿。公开招标要求招标人公开发布招标公告◈ღ✿,所有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公平参与竞争◈ღ✿。(1分)

  (2)邀请招标采购方式◈ღ✿,即采购人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ღ✿,以随机方式选出三家以上的供应商◈ღ✿,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ღ✿。(1分)

  (3)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ღ✿,即要求采购人可就有关采购项目◈ღ✿,如价格◈ღ✿、技术规格◈ღ✿、设计方案◈ღ✿、服务要求等◈ღ✿,与不少于三家供应商进行谈判◈ღ✿,以最符合预先规定的成交标准来确定成交供应商◈ღ✿。(1分)

  (5)询价采购方式◈ღ✿,即因采购项目的货源规格◈ღ✿、标准统一◈ღ✿,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幅度变化小◈ღ✿,价格是唯一考虑的因素◈ღ✿,要求采购人向三家以上供应商发出询价单◈ღ✿,以最符合采购需求◈ღ✿、质量与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ღ✿,确定成交供应商◈ღ✿。(1分)

  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ღ✿,有权获得质量保障◈ღ✿、价格合理◈ღ✿、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ღ✿;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ღ✿,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ღ✿。二者都是消费者的权利◈ღ✿,有益于保护消费者权益◈ღ✿。但消费者选择权强调消费者自主选择的权利◈ღ✿,而公平交易权强调消费者有权利获得有保障的服务和产品◈ღ✿。

  教材上有关于两者间关系的论述◈ღ✿,若实在记忆不牢◈ღ✿,可以熟读后自己组织语言作答◈ღ✿,但尽量做到法言法语和用词准确

  税收调控法治化是指一国税收调控主体在利用调控权力进行税收调控的过程中◈ღ✿,其税收权力的设置◈ღ✿、税收权力的行使等均应该满足法治化理念的要求◈ღ✿。具体而言k8凯发(中国)官方网站天生赢家·一触即发◈ღ✿,税收调控法治化包括以下内容◈ღ✿:

  (1)税收调控权力得到充分制约和积极行使◈ღ✿。税收调控权力是国家进行税收调控的合法性依据◈ღ✿,政府应该在各自的权力范围内积极行使权力◈ღ✿。

  (2)税收良法◈ღ✿。税收调控是通过税收的具体制度予以实施的◈ღ✿,包括税收实体制度和税收程序制度两方面◈ღ✿。税收调控的法治运行就必须建立在税法是体现人民民主意志的良法的基础之上◈ღ✿。

  我国的公平竞争审查概念是在2016年《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提出的◈ღ✿。此文件正式提出了我国政府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目标◈ღ✿,并对公平竞争审查的对象和方式等作出了规定◈ღ✿。《意见》规定了公平竞争审查的对象◈ღ✿,包括◈ღ✿;

  (1)行政机关和法律◈ღ✿、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ღ✿、产业发展◈ღ✿、招商引资◈ღ✿、招标投标◈ღ✿、政府采购◈ღ✿、经营行为规范◈ღ✿、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ღ✿、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ღ✿,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ღ✿;

  (2)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制定的其他政策措施◈ღ✿、地方性法规◈ღ✿,起草部门应当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ღ✿。未进行自我审查的◈ღ✿,不得提交审议◈ღ✿。

  1.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看似只是竞争法领域的规范◈ღ✿,但是其彰显的“竞争中立”思想是适用于所有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的◈ღ✿,政府的税收调控行为通常表现为抽象行政行为◈ღ✿,理应当受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约束◈ღ✿。从公平竞争审查的第二个对象来看◈ღ✿,行政机关行使税收调控权力而制定出来的行政法规和其他政策措施也是在公平竞争审查范围之内的◈ღ✿,虽然审查方式仅仅是自我审查◈ღ✿,但这是向前迈出的巨大一步◈ღ✿。

  2.将行政机关的税收调控行为纳入公平竞争审查◈ღ✿,具体可以表现为要求税收政策等遵循税收中性原则◈ღ✿。税收中性是在市场经济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种税收理论观点◈ღ✿。它提倡税收对经济应该保持中立◈ღ✿、不得干预纳税人的经济行为◈ღ✿,不可影响市场对社会资源配置和国民经济运行的自发引导◈ღ✿、税收课征应以所取税额为限◈ღ✿,避免使纳税人和社会遭受额外负担◈ღ✿。税收中性原则旨在消除税收对资源配置的扭曲◈ღ✿,对不同竞争主体的歧视◈ღ✿,保护纳税人的自由权与平等权◈ღ✿。这一原则在税收调控上的实践意义就是税收调控行为不能以纳税人的特殊身份为依据而进行区别对待◈ღ✿,可以在考虑到不同主体的特殊行为的前提下有所不同◈ღ✿。

  材料一◈ღ✿: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问题突出◈ღ✿,汽车品牌商向汽车供应商支付款项需170天◈ღ✿,210天甚至更久◈ღ✿。

  材料二◈ღ✿:建设工程常以背对背条款拖欠账款◈ღ✿,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无效的批复》◈ღ✿,自2024年8月27日施行◈ღ✿,背对背付款条款无效◈ღ✿。

  材料三◈ღ✿:《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大型企业等经营者不得滥用自身资金◈ღ✿、技术◈ღ✿、交易渠道◈ღ✿、行业影响力等方面的优势地位◈ღ✿,要求中小企业接受明显不合理的付款期限◈ღ✿、方式◈ღ✿、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ღ✿、工程◈ღ✿、服务等账款◈ღ✿。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滥用自身优势地位的生驹惠理子◈ღ✿,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责令限期改正◈ღ✿,逾期不改正的◈ღ✿,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ღ✿;情节严重的◈ღ✿,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ღ✿。

  题干中提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征及立法宗旨属于基础问题◈ღ✿,务必拿下分数◈ღ✿,对材料的评述主要取决于考生在备考时是否关注新法

  从广义上说◈ღ✿,反不正当竟争法是国家为了维护市场竞争在经济运行中的决定性作用◈ღ✿,对市场主体偏离公平竞争原则的一切行为进行规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ღ✿。

  从狭义上讲◈ღ✿,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国家对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违反商业道德◈ღ✿,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ღ✿。它是市场秩序规制法的重要组成部分◈ღ✿,与反垄断法共同组成公平竞争法律制度体系◈ღ✿。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ღ✿,企业具有自主经营◈ღ✿、自由竞争的权利◈ღ✿。但是◈ღ✿,由于企业的竞争行为关系到市场秩序的稳定和有序发展生驹惠理子◈ღ✿,政府必须对经营者的竞争行为进行适当的限制◈ღ✿,这种限制体现了现代经济法的本质◈ღ✿,即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和可持续发展◈ღ✿,必须对市场主体的经营自由进行适度干预◈ღ✿。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ღ✿,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ღ✿,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ღ✿。这表明国家权力机构对经营者竞争权利的干预正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重要特征◈ღ✿。

  规制的对象是违反商业道德的行为◈ღ✿,这就表明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外延具有不确定性◈ღ✿。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习惯的变化◈ღ✿,商业道德的含义和形式也会变化◈ღ✿,列举式的规定无法囊括所有不正当竞争行为◈ღ✿。因此◈ღ✿,必须以“违反商业道德”来弥补立法上的缺陷◈ღ✿,这能使法律更全面◈ღ✿、更有效地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ღ✿,体现立法的宗旨◈ღ✿。

  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范时◈ღ✿,常常发生在同一法律事实由多个法律或行政法规加以规制的现象◈ღ✿。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对假冒他人商业标识行为进行规制时◈ღ✿,就会和产品质量法发生竞合◈ღ✿。法律竞合性使反不正当竞争法成为一个外延广泛的法规集合◈ღ✿,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保护竞争机制和合法经营者消费者的权益◈ღ✿,但也给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带来一定的困难◈ღ✿。

  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仅保护合法诚实经营的经营者◈ღ✿,还保护利益受到侵害的◈ღ✿、不直接参与交易和竞争的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ღ✿。反不正当竞争法要解决的是个体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的矛盾◈ღ✿,它要保护的是众多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ღ✿,并非针对某一特定的受损害的经营者或者消费者进行特别保护◈ღ✿。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条对该法的立法宗旨作了明确的规定◈ღ✿: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ღ✿,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ღ✿,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ღ✿,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ღ✿,制定此法◈ღ✿。

  由此可知◈ღ✿,这是在宏观生驹惠理子◈ღ✿、微观两个层次上作了明确规定◈ღ✿。宏观上◈ღ✿,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为了维护市场的竞争机制◈ღ✿,创造公平的竞争市场环境◈ღ✿,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ღ✿,这一目标是宪法中关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规定的具体化◈ღ✿。微观上◈ღ✿,则出于制止影响竞争秩序的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ღ✿,以保护正当合法的竞争行为和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ღ✿。

  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引入“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禁止条款◈ღ✿,是对《反垄断法》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条款因为门槛过高导致运用失灵问题的矫正◈ღ✿,使《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范围扩张至市场中大企业压榨小企业的行为◈ღ✿。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5条和第31条的引入确保了中小企业在面临大型企业时◈ღ✿,能够在付款期限◈ღ✿、方式◈ღ✿、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方面得到保障◈ღ✿,既有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无效的批复》的依据◈ღ✿,也有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法律层面的保障◈ღ✿。不过◈ღ✿,由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这一组概念的相对化◈ღ✿,在实践中如何理解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的量化标准◈ღ✿,还需要执法机构在实践中予以明确◈ღ✿。

  (1)未届期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承担◈ღ✿: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ღ✿,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ღ✿;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ღ✿,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ღ✿。

  (2)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承担◈ღ✿: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ღ✿,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ღ✿;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ღ✿,由转让人承担责任◈ღ✿。

  2.就瑕疵出资股权转让人◈ღ✿、受让人的责任承担问题◈ღ✿,《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就有所规定◈ღ✿。但是◈ღ✿,2018年《公司法》及司法解释并没有对未届出资期限股权转让的责任承担作出规定◈ღ✿,由此导致实践中出现较大争议◈ღ✿。2023 年《公司法》在吸收《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的基础上◈ღ✿,进一步规定了转让未届出资期限股权的◈ღ✿,应由受让人承担出资义务◈ღ✿,转让人需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出资的部分承担补充责任◈ღ✿。此种责任配置将促使转让股东谨慎选择受让股东◈ღ✿,进而督促股东诚实履行出资义务◈ღ✿。

  可以先回答证券法体现这两个原则的条文◈ღ✿,再分别介绍两个原则的含义◈ღ✿,最后分析两者的关系◈ღ✿,体现答题的层次

  1.《证券法》第二十五条阐述了证券发行中的买者自负与卖者尽责原则◈ღ✿:股票依法发行后◈ღ✿,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ღ✿,由发行人自行负责◈ღ✿;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ღ✿,由投资者自行负责◈ღ✿。

  2.买者自负原则指投资者在购买证券或金融产品时◈ღ✿,需自行承担投资决策带来的风险和后果◈ღ✿。投资者应基于自身对市场◈ღ✿、产品及风险的认知◈ღ✿,独立做出投资判断◈ღ✿,并对投资盈亏负责◈ღ✿,即投资者对投资风险承担最终责任◈ღ✿。

  3.卖者尽责原则要求证券发行人◈ღ✿、承销商◈ღ✿、中介机构及销售机构等卖方主体◈ღ✿,严格履行法定或约定的义务◈ღ✿,包括信息披露◈ღ✿、投资人适当性管理◈ღ✿、风险提示等◈ღ✿,确保投资者在充分知情的基础上做出决策生驹惠理子◈ღ✿。

  4.二者的关系卖者尽责是买者自负的前提◈ღ✿,只有当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履行了义务◈ღ✿,投资者才能在充分知情的基础上做出理性决策生驹惠理子◈ღ✿。

  “买者自负”则是“卖者尽责”的保障◈ღ✿,若投资者不承担风险◈ღ✿,可能导致市场扭曲◈ღ✿,中介机构也可能缺乏履行责任的动力◈ღ✿。二者相互依存◈ღ✿,共同构成资本市场诚信原则和契约精神的体现◈ღ✿。缺乏卖者尽责◈ღ✿,投资者难以做出正确决策◈ღ✿;缺乏“买者自负”◈ღ✿,市场风险无法有效分散◈ღ✿,最终损害投资者自身利益◈ღ✿。

  1.我国的证券立法对“重大性”标准具有明显的“二元性”特征◈ღ✿,具体表现为◈ღ✿:一是以招股说明书为代表的“投资者决策原则”◈ღ✿,即“重大性”标准在于该信息是否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ღ✿。二是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25◈ღ✿、26条为代表的“股价重大影响”规则◈ღ✿,即“重大性”标准取决于信息对公司股票市场价格的影响◈ღ✿。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的内容具有重大性◈ღ✿:(一)虚假陈述的内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ღ✿、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ღ✿;(二)虚假陈述的内容属于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要求披露的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项◈ღ✿;(三)虚假陈述的实施◈ღ✿、揭露或者更正导致相关证券的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产生明显的变化◈ღ✿。

  前款第一项◈ღ✿、第二项所列情形◈ღ✿,被告提交证据足以证明虚假陈述并未导致相关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明显变化的◈ღ✿,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的内容不具有重大性◈ღ✿。被告能够证明虚假陈述不具有重大性◈ღ✿,并以此抗辩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ღ✿,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ღ✿。

  新《公司法》修改赋予了董事会更高职权和行使职权的便捷性◈ღ✿,从立法上体现了公司治理结构由“股东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的”转变◈ღ✿,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ღ✿:

  2018年旧《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ღ✿、第四十六条规定董事会“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ღ✿,两者权力界限较为模糊◈ღ✿,实践中常有争议◈ღ✿。而新《公司法》删除原股东会“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的职权◈ღ✿,将“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新《公司法》六十七条)保留给董事会◈ღ✿。这样的一项设置◈ღ✿,使得股东从“管理者”回归到“所有者”的角色——董事会作为专业的团队作出专业的经营决策◈ღ✿,以适应现代市场竞争的复杂性◈ღ✿,保障董事会的独立决策空间◈ღ✿。董事会从“执行股东意志”升级为“公司专业决策中枢”◈ღ✿。

  新公司法对股东会职权进行了“两删一赋”的变化◈ღ✿,删除了股东会“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和“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ღ✿、决算方案”的两项管理事项◈ღ✿,并新增“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的规定◈ღ✿。

  董事会职权主要有以下变化◈ღ✿:(1)在治理主体定位方面◈ღ✿,删除了“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表述◈ღ✿,从法律文本层面◈ღ✿,强化董事会独立地位◈ღ✿,将董事会行使职权锚定于公司整体利益◈ღ✿,而非股东利益◈ღ✿。(2)在财务治理方面◈ღ✿,删除董事会行使“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ღ✿、决算方案”的职权◈ღ✿,财务预决算权回归专业管理部门◈ღ✿,实现业务执行与决策监督的职能分离◈ღ✿。相应的◈ღ✿,董事会通过保留经营计划审议权与投资方案决策权◈ღ✿,仍可对财务预算施加实质性影响◈ღ✿。

  引入授权资本制是新公司法的重要突破◈ღ✿。新公司法允许股份公司章程或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50%的股份◈ღ✿,并要求相应董事会决议应经全体董事2/3以上通过◈ღ✿,而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仍应经股东会决议◈ღ✿。同时规定股份公司发起人应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ღ✿。

  授权资本制的引入◈ღ✿,使得公司不必一次性发行全部股份◈ღ✿,而是授权董事会后续可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外部市场环境决定发行资本◈ღ✿,有助于降低公司设立难度◈ღ✿,简化股份发行程序◈ღ✿,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机动性及融资效率◈ღ✿,激发投资热情◈ღ✿。新《公司法》在股份公司引入授权资本制◈ღ✿,核心是将原属股东会的新股发行决策权◈ღ✿,在授权范围内转移给董事会◈ღ✿,显著扩张其资本运作职权◈ღ✿,同时以法定限制与特别决议机制制衡◈ღ✿,强化董事会中心主义的治理导向◈ღ✿。

  新公司法第六十九条规定◈ღ✿,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ღ✿,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ღ✿,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ღ✿。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ღ✿。

  审计委员会制度是2023 年《公司法》的新增制度建设◈ღ✿,明确可以由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ღ✿,意在加强公司的财务监督机制◈ღ✿。同时明确允许职工董事也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委员◈ღ✿,完善了职工董事制度◈ღ✿,加强了职工董事的职能和地位◈ღ✿。这有利于解决监事会“形骸化”问题◈ღ✿,由于监事会缺乏独立性◈ღ✿、专业性和信息不对等◈ღ✿,监事会的履职效果被削减◈ღ✿,而在董事会中设审计委员会则提高了监督的便捷性◈ღ✿,将监督提到日常监管中◈ღ✿。

  我国近年来发生的公司财务纠纷中◈ღ✿,不乏出现因财务监管不力◈ღ✿,公司财产损失无法及时发现与追回◈ღ✿。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ღ✿,也有利于董事对公司财务的实际监督◈ღ✿,进一步避免部分大股东利用控制地位转移公司财产◈ღ✿,对公司与小股东造成损失◈ღ✿。然而◈ღ✿,新增有关审计委员会的规定◈ღ✿,仍有些许不清晰与概括化◈ღ✿,并不利于在公司运营中发挥应有的作用◈ღ✿,应当进一步细化◈ღ✿。

  建议考生自己全面梳理新公司法中关于董事制度的新规定◈ღ✿,从而加深记忆◈ღ✿,也可以阅读有关论文增加理论深度

  2.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第二条第三款规定◈ღ✿,从该规定出发◈ღ✿,分析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建构的合理性◈ღ✿,可行性及路径◈ღ✿。

  2021年3月1日◈ღ✿,《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正式实施◈ღ✿,这是我国首部个人破产规范性文件k8凯发(中国)官方网站天生赢家·一触即发◈ღ✿,也是我国个人破产试点工作的一个里程碑◈ღ✿。随后◈ღ✿,浙江◈ღ✿、江苏等地也纷纷出台了相关文件◈ღ✿,个人破产的试点在全国有条不紊地铺开◈ღ✿。

  若考生在考前看过相关的论文与热点增补◈ღ✿,按照自己的印象作答即可◈ღ✿。对于考前不太了解此热点的考生◈ღ✿,作答时首先要将思路引往两个方面◈ღ✿,即必要性和可行性◈ღ✿。作答必要性时注意思考个人破产制度有什么意义◈ღ✿,将要点往好处方面去靠◈ღ✿;作答可行性时◈ღ✿,思考现行的有利于个人破产制度相关的学说或制度◈ღ✿。

  在市场经济当中◈ღ✿,破产是不可或缺的一项制度◈ღ✿,是优化资源配置的有效手段◈ღ✿。目前我国只有《企业破产法》◈ღ✿,个人破产的相关规定长期处于空缺状态◈ღ✿,因而被学界戏称为“半部破产法”◈ღ✿。2004年◈ღ✿,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新《破产法草案》时删除了关于个人破产的条文◈ღ✿,理由是“条件尚不成熟”◈ღ✿。但随着社会发展◈ღ✿,同时在《企业破产法》的实施过程中积累了多年经验◈ღ✿,构建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是势在必行的◈ღ✿。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最终确定◈ღ✿,目前我国个人的商行为在全国遍地开花◈ღ✿,各种个体经济相继建立◈ღ✿。但由于其规模小◈ღ✿、资金有限◈ღ✿,个体经济又很容易遭到市场竞争的淘汰◈ღ✿。一旦这些个体企业被淘汰◈ღ✿,其债权债务关系又无法按照法人破产程序予以消灭◈ღ✿,导致近些年来暴力追债事件层出不穷◈ღ✿。因此◈ღ✿,如果在我国建立相关的个人破产制度◈ღ✿,允许个人经营失败之后在保留最基本的自由财产前提下进入破产程序◈ღ✿,无疑有利于整个社会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ღ✿。(1分)

  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之后◈ღ✿,为了恢复经济◈ღ✿、深化改革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拉动内需的政策◈ღ✿,同时为了鼓励消费◈ღ✿,开始允许银行办理个人消费贷款◈ღ✿。一方面个人消费信贷的出现确实对我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ღ✿,对金融危机之后经济的恢复也有着良好的促进作用◈ღ✿;另一方面◈ღ✿,这种做法也导致了个人负债的增加◈ღ✿,容易产生市场的虚假繁荣◈ღ✿。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一方面可以保证债务人留有生存必需的资金◈ღ✿、生产资料◈ღ✿,否则◈ღ✿,一旦出现无法还贷的情况◈ღ✿,其所有财产可能都会被依法变卖抵债◈ღ✿。另一方面◈ღ✿,破产的压力也会使很大一部分自然人不敢恶意贷款消费◈ღ✿,即使单纯从名誉上考虑◈ღ✿,被宣告破产对每个人来说都很可能会成为自身发展的阻碍因素之一◈ღ✿。因此◈ღ✿,可以说个人破产制度是个人信贷业务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ღ✿。(1分)

  随着经济交流的不断深入◈ღ✿,各国之间经济纠纷的不断产生必然要求各个国家适用相同的法律制度◈ღ✿。个人破产制度作为国际上重要的法律制度之一◈ღ✿,理应成为我国破产法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ღ✿,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国家化趋势◈ღ✿,与世界成功接轨的必然结果◈ღ✿。(1分)

  法律自其产生之时◈ღ✿,就以正义◈ღ✿、公平◈ღ✿、效率◈ღ✿、秩序为其追求的价值目标◈ღ✿,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应体现平等和正义的原则◈ღ✿。公平原则也是破产法的根本价值之所在◈ღ✿,其所有追求的根本目标是在破产程序中实现各债权人公平的债务清偿◈ღ✿。公平原则作为破产法律制度的法理基础◈ღ✿,贯穿破产法律制度的各项制度之中◈ღ✿,不仅适用于企业破产◈ღ✿,同样也适用于个人破产◈ღ✿。公平原则从债权平等出发◈ღ✿,以债权人的全部财产为其全体债权人提供共同担保◈ღ✿,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时◈ღ✿,除存在法定优先权的情形◈ღ✿,各个债权人均按其债权额比例进行清偿◈ღ✿。对债权人而言◈ღ✿,保证了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最大化和破产财产在各债权人之间公平予以分配的同时◈ღ✿,也防止对个别债权人的个人清偿◈ღ✿,维护了全体债权人的整体利益◈ღ✿;对债务人而言◈ღ✿,在保障各债权人公平受偿的基础上◈ღ✿,兼顾债务人“再生”的机会◈ღ✿。就其制度本身而言也是适当和公正的◈ღ✿。(1分)

  在民商合一的立法体制下◈ღ✿,民法典是破产法律制度的根基◈ღ✿,不仅对破产法律制度有原则性规范◈ღ✿,也要有具体规则◈ღ✿。《民法典》平等原则◈ღ✿、公平原则◈ღ✿、诚实原则等基本原则为个人破产制度提供原则性的指引◈ღ✿,而且《民法典》对民事主体的体系化◈ღ✿、全面性的规定为个人破产制度提供了理论和制度基础◈ღ✿。《民法典》在为企业破产制度提供理论依据的同时◈ღ✿,也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提供基础支撑◈ღ✿。(1分)

  个人破产制度与企业破产制度一样◈ღ✿,需要一定的实践基础和配套制度予以保障◈ღ✿。从《企业破产法》实施十几年的实践经验和破产法治的实践看◈ღ✿,我国已经形成相对完善的审理机制◈ღ✿。2018年审结公司清算◈ღ✿、企业破产等案件16000件◈ღ✿,从破产案件的申请◈ღ✿、受理◈ღ✿、审理到破产管理人的选任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ღ✿,为个人破产制度的制订奠定了夯实的实践基础和良好的法治基础◈ღ✿。同样地◈ღ✿,《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ღ✿、《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ღ✿、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ღ✿、《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ღ✿、《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限制不动产交易惩戒措施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的出台◈ღ✿,个人征信系统◈ღ✿、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ღ✿,客观上均为个人破产制度设置提供了制度条件◈ღ✿。因此◈ღ✿,在夯实的实践基础◈ღ✿、良好的法治基础◈ღ✿、不断完善的技术条件的保障下◈ღ✿,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正当其时◈ღ✿。(1分)

  破产法院是专门审理破产案件的法院◈ღ✿。截止2018年底,全国法院系统内部设立了98家清算与破产审判庭◈ღ✿,并且自2019年1月以来◈ღ✿,在深圳◈ღ✿、北京◈ღ✿、上海相继揭牌成立破产法庭◈ღ✿。三家破产法庭均是在法院内部设立的专门审理破产案件的专业审判机构◈ღ✿,破产法庭的成立是我国破产案件专门审理的实践探索◈ღ✿,我国在破产审判专业化◈ღ✿、审判队伍专业化◈ღ✿,审判程序规范化上迈向了新的高度◈ღ✿。随着破产审判专业化的实现◈ღ✿,越来越多的破产案件将纳入规范化审理当中◈ღ✿,破产法庭的成立也为个人破产的专业化审理提供了专业审判机构◈ღ✿。(1分)

  一是完善个人征信体系建设◈ღ✿,提升财产查控技术能力◈ღ✿;二是细化“诚实而不幸”判断标准◈ღ✿,明确适用边界◈ღ✿;三是优化不同类型债务(尤其是生产经营与消费债务)的处理规则◈ღ✿;四是构建多层次债务人行为监督机制◈ღ✿,为制度执行提供保障◈ღ✿;五是推动立法从地方经验上升为全国统一规范◈ღ✿,构建全国性完善的个人破产制度◈ღ✿。

  《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第三款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ღ✿,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ღ✿。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ღ✿,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ღ✿,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ღ✿,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ღ✿。

  《民法典》五百零四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ღ✿,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ღ✿,该代表行为有效◈ღ✿,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ღ✿。

  商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反映商事关系的本质特征◈ღ✿,体现商法的基本内容◈ღ✿,统帅商法的具体制度◈ღ✿,并贯穿于商法规范始终的共同准则◈ღ✿。

  商法对市场主体及其形式◈ღ✿、种类作出选择◈ღ✿,这实际是在塑造市场的基本体制◈ღ✿;商法对各市场主体的活动内容和程序加以设计◈ღ✿,这实际就是在塑造市场运行的机制◈ღ✿。这种选择和设计越精细◈ღ✿、越合理◈ღ✿,市场体制及其机制运行就越科学◈ღ✿,越健全◈ღ✿。商法完成了一定时期一定社会市场体制与机制的选择和设计后◈ღ✿,就需要我们通过贯彻执行这种规范来维护市场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ღ✿。

  参与市场活动需要有“准入证”◈ღ✿。凡进入市场的主体必须按照法定的条件◈ღ✿,选择法定的形式◈ღ✿,履行法定的手续◈ღ✿。这是出于现代市场运行对主体素质特殊要求的考虑◈ღ✿。如从事特殊行业的经营◈ღ✿,不仅要求企业主体符合法定若干条件◈ღ✿,还要求企业从业人员具备特殊的资格◈ღ✿。

  现代化商事经营专业分工越来越细◈ღ✿,以便降低运作成本◈ღ✿,提高运作效率◈ღ✿。分工越细◈ღ✿,商事关系越来越多样化◈ღ✿,商法也会使人感觉到越来越复杂◈ღ✿,但现实的各种生产经营活动会越来越专业◈ღ✿,越来越便于操作◈ღ✿。

  现代市场客观存在着经营风险◈ღ✿,为了使投资创办公司的人的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ღ✿,法律确立了有限责任制度◈ღ✿。创办公司的风险首先分散给众多的投资者◈ღ✿;当投资者认股缴资后◈ღ✿,风险集中由公司承受◈ღ✿;当公司资产不足以承受风险时◈ღ✿,风险由公司债权人承担生驹惠理子◈ღ✿。

  市场的正常运行不仅需要有规范的主体进入机制◈ღ✿,而且还需要有不符合规范的主体或已经完成经营使命的主体◈ღ✿,从市场顺畅地退出的机制◈ღ✿。现代商法有股权转让的规定◈ღ✿,有兼并收购的规定◈ღ✿,有解散破产的规定◈ღ✿,这都是为商事主体(商人)退出提供的合法路径◈ღ✿。

  商法对市场准入◈ღ✿、商事分解◈ღ✿、风险分散和市场退出进行全面规范◈ღ✿,使市场主体符合一定标准◈ღ✿,使市场活动形成良性的循环◈ღ✿,从而维护整个市场正常运行◈ღ✿。

  维护市场正常运行层面◈ღ✿,材料所涉法条通过明确内外关系效力边界稳定交易秩序◈ღ✿。《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第三款◈ღ✿、第一百七十条禁止法人以内部权限限制对抗善意相对人◈ღ✿,《公司法》第三十四条强化登记公示效力◈ღ✿,避免法人借内部治理瑕疵否定外部交易效力◈ღ✿,防止商事关系因内部变动陷入混乱◈ღ✿,同时以《民法典》第六十四条的变更登记义务倒逼商事主体规范信息披露◈ღ✿,减少信息不对称引发的纠纷◈ღ✿,保障市场交易流程有序运转◈ღ✿。

  商人从事商事交易要追求的最终目的是经济效益◈ღ✿,即盈利◈ღ✿。商法应当确认提高商事交易效率和效益的原则k8凯发(中国)官方网站天生赢家·一触即发◈ღ✿。商法的效益原则具体包括以下内容◈ღ✿:

  商人追求营利的最大化◈ღ✿,是天经地义的事◈ღ✿。商法保护营利是保护通过合法经营而取得的利润◈ღ✿,非法经营或通过不合法的途径所获得的利益是不受商法所保护的◈ღ✿。商法保护营利说到底◈ღ✿,是维护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ღ✿。

  专业化分工越细◈ღ✿,经营活动就越简便◈ღ✿。商法为实现交易简便◈ღ✿,除了强调意思自治以外◈ღ✿,还设置三种基本的手段提供选择◈ღ✿:

  (1)交易方式定型◈ღ✿,是指商法将交易方式预先规定为若干类型◈ღ✿,使任何商事主体无论何时交易都可以获得同样的效果◈ღ✿。

  (2)客体定型◈ღ✿,是指商法对交易客体的商品化与证券化◈ღ✿。所谓商品化是指大宗实物商品的交易均有统一的包装和规格◈ღ✿,不同的商品有不同的质量标准◈ღ✿;所谓证券化是指有些商品或资产不便流通◈ღ✿,可使之证券化再行流通◈ღ✿,如股票◈ღ✿、债券◈ღ✿。

  (3)契约定型◈ღ✿,是指商法对交易双方达成的契约条文化和格式化◈ღ✿,例如保险单◈ღ✿、运输单◈ღ✿、提单◈ღ✿、仓单以及其他格式合同◈ღ✿,商法均规定了一定的内容和格式◈ღ✿,使之定型化◈ღ✿,便于使用或流通◈ღ✿。

  现代市场交易信息传递快◈ღ✿,交易节奏也加快◈ღ✿。市场机会瞬息万变◈ღ✿,如果交易者不能迅速决策◈ღ✿,必然错失良机◈ღ✿,影响营利◈ღ✿。交易简便必然实现交易迅捷的效果◈ღ✿,交易定型化必定能提高交易速度◈ღ✿,简化交易程序◈ღ✿,从而使货币流转加快◈ღ✿,效率和效益显著提高◈ღ✿。同时◈ღ✿,交易迅捷还取决于立法对时效的选择◈ღ✿,商法采取短期时效主义的规定◈ღ✿。短期时效最长一年◈ღ✿,最短的仅为一至二个月◈ღ✿。

  保障商事效益层面◈ღ✿,材料所涉规则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ღ✿、提升交易效率◈ღ✿,商事主体无需逐一核查法人内部权限划分及登记事项真实性◈ღ✿,即可基于法定公示信息或行为人职务外观快速作出交易决策◈ღ✿,职务代理与表见代表制度允许职权范围内及善意信赖下的越权行为有效◈ღ✿,避免交易因内部程序瑕疵被轻易否定◈ღ✿,契合商事活动高效快捷的核心需求◈ღ✿,同时登记制度为交易提供统一信息参照◈ღ✿,减少协商与核查的时间成本◈ღ✿。

  商事交易过程中◈ღ✿,由于存在信息获取◈ღ✿、自然灾害◈ღ✿、人为破坏◈ღ✿、交易者的道德◈ღ✿、政府政策变化等众多不确定因素或风险因素◈ღ✿,时常会导致商人的利益受损◈ღ✿。商法保障交易安全就是要减少和消除商事交易活动的不安全因素◈ღ✿,确保交易行为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后果的可预见性◈ღ✿。其内容主要包括◈ღ✿:

  公示主义是指商人在依照商法规定从事商事交易时◈ღ✿,应当公开交易中公众所应知的重要事项◈ღ✿,以增强市场的透明度◈ღ✿。如证券法上的强制信息披露制度◈ღ✿、保险法上的告知义务◈ღ✿。

  要式主义是指国家通过公法手段对于商事关系施以强制性影响和控制◈ღ✿。这是商法公法化的重要表现◈ღ✿。这些强制性规定既有便利交易的功效◈ღ✿,也有提高交易安全度的功能◈ღ✿,它可防止当事人因不熟悉专业或一方当事人的故意造成合约错漏◈ღ✿,最终导致损失◈ღ✿。如《票据法》第22条规定◈ღ✿,汇票上必须记载一定事项◈ღ✿。

  英美法上则称为禁止反言◈ღ✿。在法律行为中◈ღ✿,内心意思和外观表示不相一致的情况时常发生◈ღ✿。假如允许当事人以外观表示与真实意思不符而撤销商事行为◈ღ✿,则显然不利于交易关系的稳固k8凯发(中国)官方网站天生赢家·一触即发◈ღ✿,从而造成交易的不安全性◈ღ✿。

  保障商事交易安全层面◈ღ✿,材料所涉法条均将不利益后果分配给未履行公示义务或设置内部限制的商事主体◈ღ✿,而非无过错的善意相对人◈ღ✿。通过维护交易相对人的合理信赖◈ღ✿,遏制商事主体的失信行为◈ღ✿,同时借助登记公示与权限推定规则◈ღ✿,为交易相对人提供可预期的法律保障◈ღ✿,降低交易中的不确定性风险◈ღ✿,实现商事主体利益与社会交易秩序的平衡◈ღ✿,助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ღ✿。

  1.金融审慎监管◈ღ✿:为了维护金融系统的安全稳定◈ღ✿,金融监管部门以指标监管◈ღ✿、内部控制等为运营条件◈ღ✿,以风险高低为筛选标准◈ღ✿,对金融机构实施审慎监管◈ღ✿。审慎监管包括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两大支柱◈ღ✿。(1分)

  (1)微观审慎监管集中在对每家金融机构审慎经营的微观层面上◈ღ✿,主要通过制定资本充足率◈ღ✿、资产质量◈ღ✿、贷款损失准备◈ღ✿、风险集中度◈ღ✿、流动性等审慎指引◈ღ✿,定期组织现场检查◈ღ✿,监测◈ღ✿、评估其风险状况◈ღ✿,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和处置◈ღ✿,以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ღ✿。(1分)

  (2)宏观审慎监管是通过对风险相关性的分析◈ღ✿、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ღ✿,来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风险◈ღ✿,保障整个金融体系良好运作◈ღ✿,避免经济危机的一种审慎监管模式◈ღ✿。(1分)

  2.金融行为监管◈ღ✿:是指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的具体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ღ✿,以确保其公平◈ღ✿、透明地对待消费者◈ღ✿,防止欺诈◈ღ✿、误导◈ღ✿、市场操纵等不当行为◈ღ✿,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ღ✿。(1分)

  区别◈ღ✿:金融审慎监管侧重于金融机构的稳健性和金融体系的稳定性◈ღ✿,关注资本◈ღ✿、流动性◈ღ✿、风险控制等宏观层面的问题◈ღ✿,从而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ღ✿,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ღ✿。金融行为监管则聚焦于金融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具体交易行为◈ღ✿,强调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市场公平◈ღ✿。(2分)

  注册制的理论依据◈ღ✿:证券发行只受信息公开制度的约束◈ღ✿,证券管理机构的职责是审查信息资料的全面性◈ღ✿、真实性◈ღ✿、准确性和及时性◈ღ✿,政府并不对证券自身的价值做出任何判断◈ღ✿。投资者根据公开的信息做出选择◈ღ✿,风险自负◈ღ✿。(1分)

  核准制的理论依据◈ღ✿:证券发行涉及公共利益和社会安全◈ღ✿,审核机构应在公开原则基础上◈ღ✿,考察发行者的具体情形◈ღ✿,并由此作出是否符合发行实质条件的价值判断◈ღ✿。(1分)

  核准制通过国家行使证券发行审核权◈ღ✿,实行较为严格的实质审查◈ღ✿,力图剔除不良证券◈ღ✿,提高证券的整体质量水平◈ღ✿,保持证券市场较高的品质信用◈ღ✿,从而稳定证券市场秩序◈ღ✿,维护投资者利益◈ღ✿。但是◈ღ✿,其缺陷也显而易见◈ღ✿:其一◈ღ✿,程序繁琐◈ღ✿,流程复杂◈ღ✿;其二◈ღ✿,以行政审核代替市场选择◈ღ✿,缺乏效率◈ღ✿;其三k8凯发(中国)官方网站天生赢家·一触即发◈ღ✿,增加了政府的责任和风险◈ღ✿。

  较之于核准制◈ღ✿,注册制具有以下优点◈ღ✿:其一◈ღ✿,简化审核流程◈ღ✿,提高了工作效率◈ღ✿;其二◈ღ✿,相信市场机制◈ღ✿,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ღ✿;其三◈ღ✿,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ღ✿,降低政府机构的责任与风险◈ღ✿。

  本题难度不大◈ღ✿,仍然是对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的考察◈ღ✿。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在以往的真题中都出现过◈ღ✿,属于比较基础的知识点◈ღ✿。

  先分别回答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的关系◈ღ✿,然后回答两者之间的联系◈ღ✿,最后回答两者的区别◈ღ✿。最后一部分比较重要◈ღ✿,可以详细回答◈ღ✿,但注意分点◈ღ✿,参考答案不唯一◈ღ✿。

  商业银行是依照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ღ✿、发放贷款◈ღ✿、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ღ✿。(2分)政策性银行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ღ✿,由政府创办的专门经营政策性金融业务的银行机构◈ღ✿。政策性银行是适应贯彻国家产业政策k8凯发(中国)官方网站天生赢家·一触即发◈ღ✿、调控宏观经济的需要产生的◈ღ✿,其政策性兼具政策和金融的双重属性◈ღ✿。(2分)

  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都属于金融机构◈ღ✿。(1分)但有区别◈ღ✿:①商业银行是营利性法人◈ღ✿,政策性银行不以营利为目的◈ღ✿。②商业银行负责吸储放贷以及其他相关业务◈ღ✿,政策性银行从事特定领域的银行金融业务◈ღ✿。③职能不同◈ღ✿。政策性银行的一般职能与商业银行的职能相同◈ღ✿,均具有金融中介职能◈ღ✿。它通过负债业务◈ღ✿,吸收资金◈ღ✿,再通过资产业务将资金投入到所需单位和项目◈ღ✿,从而负担起金融中介的职能◈ღ✿。政策性银行的特殊职能可以具体表现为引导性◈ღ✿、弥补性◈ღ✿、选择性◈ღ✿、服务性和经济调控职能◈ღ✿。(3分)

  1.概念◈ღ✿: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金融保障制度◈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ღ✿,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ღ✿,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ღ✿,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ღ✿,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ღ✿,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ღ✿,维护银行信用◈ღ✿,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ღ✿。(2分)

  存款保险主体之间的关系◈ღ✿,一方面是有偿的◈ღ✿,即只有在投保银行按规定缴纳保险费后◈ღ✿,才能得到保险人的资金援助◈ღ✿,或倒闭时存款人才能得到赔偿◈ღ✿;另一方面又是互助的◈ღ✿。即存款保险是众多的投保银行互助共济实现的◈ღ✿,如果只有少数银行投保◈ღ✿,则保险基金规模小◈ღ✿,难以承担银行破产时对存款人给予赔偿的责任◈ღ✿。

  存款保险只对在保险有效期间倒闭银行存款给予赔偿◈ღ✿,而未参加存款保险◈ღ✿,或已终止保险关系的银行的存款一般不受保护◈ღ✿。

  存款保险是保险机构向存款人提供的一种经济保障◈ღ✿,一旦投保银行倒闭◈ღ✿,存款人要向保险人索赔◈ღ✿,其结果可能与向该投保银行收取的保险费差距很大◈ღ✿。因此◈ღ✿,存款保险公司必须通过科学的精算法则较为准确地计算出合理的保障率◈ღ✿,使得存款保险公司有能力担负存款赔付的责任◈ღ✿。

  无论是官方的◈ღ✿、民间的◈ღ✿,还是合办的存款保险都不同于商业保险公司的服务◈ღ✿,其经营的目的不在于盈利◈ღ✿,而在于通过存款保护建立一种保障机制◈ღ✿,提高存款人对银行业的信心◈ღ✿。因此◈ღ✿,存款保险机构一般具有垄断性◈ღ✿。(3分)

  ④存款保险机构可通过对有问题银行提供担保◈ღ✿,补贴或融资支持等方式对其进行挽救◈ღ✿,或促使其被实力较强的银行兼并◈ღ✿,减少社会震荡◈ღ✿,有助于社会的安定◈ღ✿。(3分)

  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是指根据企业在不同发展阶段的融资需求和融资特点◈ღ✿,针对各种市场主体不同的◈ღ✿、特定的需求◈ღ✿,提供的具有不同内在逻辑次序◈ღ✿、不同服务对象和不同内在特点的市场形式我国目前已经形成涵盖股票和债券等融资工具的资本市场市场体系◈ღ✿,建立了包括深沪主板◈ღ✿、中小板◈ღ✿、创业板◈ღ✿、科创板◈ღ✿、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多层次资本市场◈ღ✿。(1分)具体如下◈ღ✿:

  1.主板市场◈ღ✿:其定位是为我国的规模大◈ღ✿、信誉高◈ღ✿、业绩好的大中型企业筹集资金◈ღ✿,国有企业大多在主板市场上市◈ღ✿。(1分)

  2.中小板市场◈ღ✿:服务制造强国战略◈ღ✿,支持主业突出◈ღ✿、具有成长性和科技含量的中小企业拓展产业链条◈ღ✿,深度参与国际分工◈ღ✿。(1分)

  3.创业板市场◈ღ✿:主要是指为扶持具有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和高科技企业的发展◈ღ✿,而专门设立的中小企业直接融资市场◈ღ✿。(1分)

  4.代办股份转让市场◈ღ✿:是指具有股份代办资格的证券公司依法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股份转让服务的场所◈ღ✿,其设立的主要目的是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股的流通和承接主板退市企业◈ღ✿。

  5.新三板市场◈ღ✿: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ღ✿。是全国性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交易平台◈ღ✿,主要针对的是中小微企业◈ღ✿。(1分)

  6.科创板市场◈ღ✿:独立于现有主板市场的新设板块◈ღ✿。定位是服务于科技型◈ღ✿、创新型中小微企业的专业化市场板块◈ღ✿。(1分)

  7.区域性股权市场◈ღ✿:又称“新四板市场”◈ღ✿。为特定区域内的企业提供股权◈ღ✿、债券的转让和融资服务的私募市场◈ღ✿。(1分)

  阐述我国金融法律现状并进行系统性评价◈ღ✿,并谈谈你对“制定金融法”的理解和看法(可以包括合理性◈ღ✿、可行性◈ღ✿、必要性◈ღ✿、如何制定◈ღ✿、主要内容等等)

  1.金融机构法◈ღ✿。金融机构法调整银行和非银行机构的业务经营◈ღ✿,对其进行调控与监督◈ღ✿,是金融法的基本法◈ღ✿。可分为◈ღ✿:中央银行法◈ღ✿、商业银行法◈ღ✿、政策性银行法◈ღ✿、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和涉外金融机构法◈ღ✿;也可分为金融机构组织法和金融机构行为法◈ღ✿。

  (1)许多重要金融市场与金融主体的立法层次不高◈ღ✿、法律效力低◈ღ✿,主要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及央行等部门发布的行政规章◈ღ✿。

  (一)1.我国的金融立法是与金融体制的改革同步推进的◈ღ✿,如今金融体制改革和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ღ✿,金融立法工作也进入全新阶段◈ღ✿。金融立法工作在保护金融改革成果◈ღ✿、规范金融组织体系和金融业务行为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ღ✿,保证和促进了我国金融业在改革开放进程中的发展◈ღ✿。维护金融稳定与安全成为近年来我国金融立法的重头戏◈ღ✿。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ღ✿,要强化金融稳定保障体系◈ღ✿,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ღ✿。全新的时代背景与发展形势不断呼唤着金融稳定专门立法的出台◈ღ✿。“金融稳定法”出台在即◈ღ✿,该法聚焦金融风险防范◈ღ✿、化解和处置◈ღ✿,将成为夯实我国金融稳定长效机制的关键里程碑◈ღ✿。同时◈ღ✿,根据立法规划◈ღ✿,重点领域的法律制度◈ღ✿,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ღ✿,将逐步修正完善◈ღ✿。

  总之◈ღ✿,我国的金融立法是与金融体制的改革同步推进的◈ღ✿,如今金融体制改革和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ღ✿,金融立法工作也进入全新阶段◈ღ✿。金融立法工作在保护金融改革成果◈ღ✿、规范金融组织体系和金融业务行为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ღ✿,保证和促进了我国金融业在改革开放进程中的发展◈ღ✿。

  2.应强化对实体经济市场主体的金融支持◈ღ✿,加强普惠金融制度和地方金融监管建设◈ღ✿,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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